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48-6 條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之管口處理、伸縮,及於混凝土內集中配管,應依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相互間不得直接連接,連接時應使用接線盒、管子接頭或連接器。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第 245 條
非金屬導線管之配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管之所有管口內外應予整修或去除粗糙邊緣,使導線出入口平滑,不得有損傷導線被覆之虞。
二、導線管互相連接,或與接線盒連接,應考慮溫度變化,在連接處裝設伸縮配件。
三、在混凝土內集中配管不得減少建築物之強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