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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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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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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48-3 條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導線之運轉溫度高於導線管之承受溫度者。
二、電壓超過六○○伏者。
三、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
四、作為照明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撐。
五、周溫超出導線管承受溫度之場所。
PF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二、隱蔽場所。但可點檢者,不在此限。
CD管亦不得使用於鋼筋混凝土以外之場所。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第 294 條
特殊場所分為下列八種:
一、存在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以下簡稱爆炸性氣體)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一類或以 0 區、1 區、2 區分類之場所。
二、存在可燃性粉塵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二類或以 20 區、21 區、22區分類之場所。
三、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三類或以 20 區、21 區、22區分類之場所。
四、有危險物質存在場所。
五、火藥庫等危險場所。
六、散發腐蝕性物質場所。
七、潮濕場所。
八、公共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