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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對於同一被告之數宗訴訟,除定有專屬管轄者外,得向就其中一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合併提起之。但不得行同種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3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法院如認先位之訴為無理由,而預備之訴為有理由時 ,就預備之訴固應為原告勝訴之判決,惟對於先位之訴,仍須於判決主文 記載駁回該部分之訴之意旨。原告對於駁回其先位之訴之判決提起上訴, 其效力應及於預備之訴,即預備之訴亦生移審之效力。第二審法院如認先 位之訴為有理由,應將第一審判決之全部 (包括預備之訴部分) 廢棄,依 原告先位之訴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否則將造成原告先位之訴及預 備之訴均獲勝訴且併存之判決,與預備之訴之性質相違背。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原告合併提起之數訴,非許行同種訴訟程序者,法院應將各訴分別辦理, 不能因此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1 月 23 日
要旨:
被告提起反訴,慮其先位之聲明無理由,而為預備之聲明者,法院如認其 先位之聲明無理由,即應就其後位之聲明予以調查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