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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評議中發言表示意見應以理性、平和態度為之,就題論事,原則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論超出議題範圍,或有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行為時,審判長宜予制止、中止其發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國民法官法庭其他成員亦得請求審判長為即時之處置。
前項情形,準用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備位國民法官於評議過程中不得參與討論及陳述意見;如其有妨害秩序之行為,經勸導後仍不聽從審判長指揮,致妨害評議之順暢進行,足認其繼續執行職務已不適當者,由法院予以解任並命其離開評議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