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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6 月 13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之不得告訴,以有告訴權之配偶,縱容他方與 人通姦或相姦或加以宥恕者為限,若非第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相姦罪,告 訴者又非配偶,自無該項之適用。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所列各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僅其第二 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其他各項則否,原審既認上訴人係犯該條第三項之罪 ,自不在告訴乃論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