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因征收土地致其改良物遷移時,應給以相當遷移費。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7 月 04 日
要旨:
依土地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因徵收土地致其改良物遷移時,雖應給以 相當遷移費,但原告等在其被徵收土地上種植之苗木等,業經農務技術人 員實地調查為短期性之栽培,又屬營業性苗圃之苗木,依曾文水庫淹沒區 居民遷建辦法第十一條所定,該地上短期作物原不在徵收範圍。原處分按 照上開規定,不予補償其苗木遷移費依法並無不合。被告機關體念原告等 土地被徵收後之處境,酌予補助,自無相當與否之爭執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