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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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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244 條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1.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17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04 月 08 日
要旨:
被誘人某女,係同案被告某甲,於裁判宣告前,指明其現在蘇州因而尋獲 ,上訴人對之始終未曾指明,自不能與某甲同受減刑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