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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所稱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無罪推定原則及證據裁判原則。
二、檢察官之舉證責任及被告不自證己罪原則。
三、評議之目的、方法及進行方式。
四、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及科刑之流程。
五、其他法院認為與本案評議相關之必要事項。
前項事項,宜由審判長事先作成書面文件,並提供當事人、辯護人檢閱。
檢察官、辯護人得對前項書面文件表示意見,並請求法院記明於筆錄;法院並得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定提出意見之期限。
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國民法官法 (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終局評議,由國民法官法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
前項之評議,應由法官及國民法官全程參與,並以審判長為主席。
評議時,審判長應懇切說明刑事審判基本原則、本案事實與法律之爭點及整理各項證據之調查結果,並予國民法官、法官自主陳述意見及充分討論之機會,且致力確保國民法官善盡其獨立判斷之職責。
審判長認有必要時,應向國民法官說明經法官合議決定之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性之判斷、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
國民法官應依前項之說明,行使第一項所定之職權。
評議時,應依序由國民法官及法官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科刑個別陳述意見。
國民法官不得因其就評議事項係屬少數意見,而拒絕對次一應行評議之事項陳述意見。
旁聽之備位國民法官不得參與討論及陳述意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為使審判長得以簡明易懂方式說明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司法院認有必要者,得研擬審前說明事項之範例供法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