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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非金屬導線管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場所。但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周溫超過攝氏五○度之場所。但經設計者確認適用者,不在此限。
三、導線及電纜絕緣物之額定耐受溫度高於導線管。但實際運轉溫度不超過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且符合表一六~七安培容量規定者,不在此限。
PVC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於潮濕場所配置之管路系統不能防止水份侵入管中,及所有支撐物、螺栓、護管帶、螺絲等配件不具耐腐蝕材質,或無耐腐蝕材質保護者。
二、作為照明燈具或其他設備之支撐。
三、易受外力損傷之場所。
HDPE管亦不得使用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暴露場所。
二、建築物內。
三、直埋於混凝土厚度小於五○公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 )
特殊場所分為下列八種:
一、存在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以下簡稱爆炸性氣體)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一類或以 0 區、1 區、2 區分類之場所。
二、存在可燃性粉塵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二類或以 20 區、21 區、22區分類之場所。
三、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包括第三類或以 20 區、21 區、22區分類之場所。
四、有危險物質存在場所。
五、火藥庫等危險場所。
六、散發腐蝕性物質場所。
七、潮濕場所。
八、公共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