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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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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土地法
EN
第 241 條
土地改良物被徵收時,其應受之補償費,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會同有關機關估定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44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3 年 05 月 06 日
解釋文:
台北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及魚類補償遷移費查估基準,係台北市 政府基於主管機關之職權,為執行土地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而訂定, 其中有關限制每公畝種植花木數量,對超出部分不予補償之規定,乃為預 止土地所有人於徵收前故為搶植或濫種,以取得不當利益而設,為達公平 補償目的行為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但如有確切事證,證明其真實正 常種植狀況與基準相差懸殊時,仍應由主管機關依據專業知識與經驗,就 個案妥慎認定之,乃屬當然,併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