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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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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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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241 條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前項拋棄,應預先通知債權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第 234 條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 236 條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民法債編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7 條
修正之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至第一百六十五條之四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成立之優等懸賞廣告,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