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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240 條
債權人遲延者,債務人得請求其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
1.
裁判字號:
59 年台上字第 366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9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債權人之受領遲延,僅為權利之不行使,除有民法第二百四十條之適用, 債務人得請求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之必要費用,或當事人間另有特別約 定外,殊不負任何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