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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有下列之情形之一者,依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本部得命其改制為專科學校;其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設校經費及基金準用第七條規定辦理:
一、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五十。
二、連續二次技專校院校務評鑑三等以下(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或最近一次系所評鑑三等以下(四分之三以上系所未通過)。
三、連續二學年度經本部列有重大行政疏失,或同一學年度經本部列有二次以上重大行政疏失。
四、依財務預測一年內將入不敷出或財務調度困難。
由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之專科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四項,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本部得命其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並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有關改制後學校之申請設立相關規定辦理:
一、全校學生數未達一千八百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五十。
二、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
專科學校設立基準如下:
一、校地:
(一)學校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四公頃。但正式學籍之學生總人數三千人以下之學校,依下列規定辦理:
1.一千八百零一至三千人:至少應有三公頃。
2.一千八百人以下:至少應有二公頃。
(二)農業類型應另有五公頃以上之土地,作為實習農場用地。
二、校舍:
(一)應有足夠之教學、實習及特別教室或場所,與學校行政、學生活動所需之校舍及運動場地。
(二)新設學校核准設立時,校舍建築應完成總樓地板面積達六千平方公尺以上,並於核准立案之第二學年開學前完成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至少達一萬平方公尺。校舍建築應取得使用執照,方得列入計算。
(三)學校校舍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方式列計。
三、設備:
(一)應針對各類專科學校之特殊性質及各種課程之實際需要,備置足夠之教學、輔助及實驗(習)設備。
(二)應有圖書館,並備置足夠之基本圖書、資訊、專門期刊及相關設備。
四、師資: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研究生生師比值、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及師資質量、師資數之計算方式,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辦理。
五、私立專科學校設校經費及基金:私立專科學校申請立案時,其設校經費及基金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充足之設校經費(包括購地、租地、建築、設備等經費)及維持學校基本運作所需之每年經費,且應提供明確之設校財源證明。
(二)應籌足設校基金新臺幣二億元,存入銀行專戶。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者,由教育部核定後,改制為專科學校;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改制為專科學校:
一、校務發展需要。
二、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須作必要調整。
前項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辦學績效不佳,教育部得命其改制為專科學校。
專科學校辦學績效不佳,經限期改善而無效果者,教育部得命其停辦。
依第五條規定由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之專科學校,得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前四項改制、停辦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高級中等學校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由私人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
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私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高級中等學校得設立分校、分部。
高級中等學校與其分校、分部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設校經費、師資、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條所定各類型學校,除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外,得設群、科、學程。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必要時,得合類設立;其應依類分群,並於群下設科,僅有一科者,不予設群;其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
前項所定類,指依配合國家建設、符應社會產業、契合專業群科屬性及學生職涯發展形成之類別;其分類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群,指以相同屬性科別形成之專業群集,其分群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