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各機關應依第二十二條行政院核定情形,編製單位預算,並按規定時間及份數,陳報主管機關。
主計總處應依審核會議之審議結果,綜整擬訂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歲入預算應編數額、歲出預算額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數額、融資性收支之安排及其他有關事項等,陳報行政院核定後,由行政院就有關內容,分別函知中央各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中央各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所屬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