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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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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 24 條
前條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之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為六個月,在有效期間內未入境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填具延期申請書,檢附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申請延期,自原證有效期間屆滿之翌日起,比照原核准效期,以延期一次為限。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3 日 )
第 23 條
依第二十條規定程序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入境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送核轉單位轉發申請人。
前項申請人應自入境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憑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向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
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程序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由移民署發給申請人臺灣地區居留證。
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經許可者,得向移民署申請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