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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查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查驗機構許可證或廢止部分查驗類別或查驗項目:
一、依第十四條規定所提申請文件虛偽不實。
二、經認證機構減列或終止認證。
三、自行停業或停止查驗項目。
四、歇業或解散。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
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
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格式,上傳下列資料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非公營事業之公司、財團法人、公營事業或非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政府機關(構)設立證明文件及其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認證機構核發之溫室氣體認證證書影本。
三、查驗作業計畫書。
四、查驗實績證明文件:申請查驗項目之查驗聲明書樣本、查驗總結報告樣本及查驗作業過程紀錄文件。
五、依許可查驗類別設置之查驗人員名單及其簽名、其身分、學經歷、查驗項目實績、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