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 EN
本保險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免課之稅捐如下:
一、保險人、基金運用局及投保單位辦理本保險所用之契據,免徵印花稅。
二、保險人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本保險所收保險費、保險費滯納金與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支及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三、保險人及基金運用局辦理業務使用之房地、器材及被保險人領取之保險給付,依稅法有關規定免徵稅捐。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本保險之一切帳冊、單據及業務收支,均免課稅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