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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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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EN
第 24 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由監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時,於設有監事會之工會,應由監事會決議行使之。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23 條
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