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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會務委員有本通則第三十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停權半年以上,二年以下之處分。
停權期間不得出席會務委員會議及行使其他法令賦予會務委員之職權。
停權期間停發會務委員得支領之各項費用。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及各級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直接或間接承包各該會工程或向各該會推銷器材物品。
二、利用職權或公款牟利。
三、洩漏公務上之秘密,使他人獲不法利益。
四、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