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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肥料管理法 EN
肥料登記證發證機關發證後,發現申請肥料登記證時所附文件或資料,有偽造、變造或不實者,應撤銷該肥料登記證;有違反本法第十二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一年內經處罰超過二次者,應廢止該肥料登記證。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業者於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該肥料登記證。
肥料管理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9 日 ) EN
肥料應經過包裝及標示後,始得運銷。但國內生產之堆肥,由工廠(場)直接運至農地施用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