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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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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EN
第 24 條
違反第十條規定,經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營業場所負責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不接受講習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
一、經查獲有施用或販賣毒品之行為。
二、經查獲意圖營利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三、與前款之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前項講習之課程、時數、執行單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0 條
旅館業及浴室業,其營業場所應提供保險套及水性潤滑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