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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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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第 24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申請醫療器材廣告核准文件有效期間展延者,應填具醫療器材廣告展延申請書及查檢表,向原核准機關提出。
醫療器材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43 條
醫療器材廣告核准文件有效期間為三年,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期滿有繼續刊播之必要者,應於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原核准機關展延之;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