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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計算未平艙滿載艙間假定體積傾側力矩之一般原則如下:
一、除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外,前節已平艙滿載艙區之規定,均適用於未平艙滿載艙間。
二、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其艙口外圍得准免整平之未平艙滿載艙間內:
(一)穀類移動後所形成之穀面應假定與水平成二十五度角。但艙間內任一截面,艙口前後或兩翼,於該截面空隙之平均橫向面積等於或小於第十八條計算所得之面積時,則於該截面穀類移動後形成穀面之角度應假定與水平成十五度角。
(二)艙間內任一橫截面之空隙面積,應假定於穀類移動前與移動後均為相等,且應假定穀類移動時,並無額外之裝載或流入。
三、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二目規定得於艙口前後端准免整平之未平艙滿載艙間內:
(一)穀類移動後於艙口兩翼之最後形成穀面,應假定與水平成十五度角。
(二)穀類移動後於艙口之前後端之最後形成穀面,應假定與水平成二十五度角。
船舶散裝固體貨物裝載規則 (民國 108 年 11 月 01 日 )
散裝穀類裝載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為整平穀類之自由表面,並減少穀類移動所生之影響,應採取必要及合理之平艙措施。
二、於已平艙之滿載艙間,其散裝穀類應整平使各甲板及艙口蓋下之所有空間,均能予以滿裝。
三、在裝載結束之後,部分裝載艙間之所有自由穀面應整平。
四、於未平艙之滿載艙間內,散裝穀類應沿艙口裝至最大範圍。但艙口外圍得裝至達其最大止滑角;當一滿載艙間屬於下列其一者,得視為符合本類別:
(一)甲板下空隙形狀得使用灌管、穿孔甲板或其他方式使穀類能自由流入艙間,而計算空隙深度時已將其列入考量者,簽發適載文件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得依第三十條規定准免平艙。
(二)艙間為符合第三條第六款定義之專用艙間者,得准免平艙。
五、貨艙間下半部裝載穀類而其上方未再堆儲穀類或其他貨物時,艙蓋必須依核可之方式穩固,其認可方式應將艙蓋之重量及其永久性繫固裝置列入考量。
六、散裝穀類堆儲於艙內非穀密之中甲板封閉艙蓋上面時,艙蓋之接合處應以膠帶封貼,並將整個艙口以帆布或隔離布覆蓋,或使用其他適當措施,俾使其成穀密之狀態。
七、計算橫向傾側力矩時得考慮穀類流入底艙艙間,則底艙與中甲板艙間得視為同一裝載艙間。
裝載散裝穀類之船舶,其穀面與貨艙上界限面間餘留之空隙假定如下:
一、經依第十五條第二款平艙之滿載艙間內,所有與水平傾斜小於三十度角之周界表面下,其餘留之空隙係假定與周界表面平行,空隙之平均深度並以下列公式計算之:
Vd=Vdl+0.75(d-600)毫米
Vd 為空隙之平均深度,其單位為毫米;在任何狀況下假定值不應小
於一百毫米。
d 為縱桁之實際深度,其單位為毫米。
Vdl 為附件五所列之標準空隙深度:
二、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得准免平艙之未平艙滿載艙間內,應假定在裝載後之穀面,將自各方向由形成空隙之開口邊緣與水平成三十度角斜滑入甲板下之空隙區。
三、在滿載之艙口內及艙口蓋內之任何未填滿空隙,其空隙之平均深度係假定自艙口蓋最低部或艙口邊緣材頂部二者中之較低處起,量至穀面下一百五十毫米。
四、依第十五條第四款第二目規定艙端得准免平艙之未平艙滿載船間內,應假定裝載完畢之穀面,將自各方向由艙口端梁之較低邊以三十度角斜傾滑離裝入區。艙口端梁上依附件六規定設有灌入孔時,則應假定裝載完畢之穀面,將自艙口端梁之直線以三十度角斜滑入各方向,其直線係將實際穀面之波峰及波谷取平均值而得之直線,如附件七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