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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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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EN
第 24 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專供物聯網用途且非供不特定人際通信之用戶號碼予企業客戶,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免依第十四條至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用戶號碼使用管理:
一、已檢附用戶號碼搭配之終端設備類型、用途及數量,經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評估符合第十五條規定。
二、已檢附用戶號碼對應實體或虛擬之用戶識別模組與特定終端設備結合後,難以被取出或轉移用戶號碼作其他使用之佐證資料。
三、該用戶號碼搭配之用戶識別模組確實與終端設備結合。
電信事業用戶號碼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
EN
第 14 條
用戶轉讓用戶號碼予他人,應經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同意,並由該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依第二章規定辦理核對及登錄用戶資料。但供個人家庭生活或企業客戶內部活動目的者,不在此限。
第 15 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執行核對、登錄用戶資料及提供電信服務時,應採行適當之風險管控措施,以防止申請用戶號碼之用戶偽冒身分或違反前條規定。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於提供電信服務時,應就前項已採行之風險管控措施,建立用戶異常使用行為之偵測、評估及警示機制。
第 16 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以用戶號碼提供電信服務者,應設置獨立查核部門,並訂定用戶號碼分配及用戶資料核對之查核抽測計畫及定期辦理抽測。
前項查核抽測計畫實施前應送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一項抽測應作成紀錄,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 17 條
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分配用戶號碼予其他從事用戶號碼批發轉售服務之電信事業期間,應定期檢查下列事項: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二、提供其分配用戶號碼介面之管理。
三、透過系統確認其用戶號碼使用型態是否與第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業務性質相符,或有異常使用情形。
四、有關機關通知其用戶號碼違反法規之比例。
為落實前項檢查事項之必要,獲核配用戶號碼之電信事業得採取限制批發用戶號碼數量、終止雙方合作關係或其他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