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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競價者應依下列規定報價:
一、競價者每一回合以報價一次為限。
二、競價者每一次報價僅得就競價標的中擇一報價。
三、每一競價標的報價最高者,為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其報價為暫時得標價;每回合結束時各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於次回合競價程序中,除有因其他競價者之較高報價而喪失暫時得標者之資格者外,不得就任一競價標的報價。
四、競價者之報價,除每一競價標的首次報價應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外,其餘每次報價價金應等於或大於暫時得標價加暫時得標價之百分之一及小於或等於暫時得標價加暫時得標價之百分之七之規定。
五、競價者每次報價之價金須以新臺幣百萬元為單位。
六、競價者之授權代理人應依電子報價方式報價,並於每次完成電子報價後印出電子報價單並簽章後交付主管機關。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 EN
每一競價日之起、訖時間定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每一回合報價開始及終止時間之配置,由主管機關於每一回合開始報價時間前三十分鐘公告。前述時間以主管機關時間為準。
每一競價標的起始價之最低價為底價加底價之百分之一;每一競價標的起始價之最高價為底價加底價之百分之七。
主管機關於每一回合開始三十分鐘前公布該回合每一競價標的首次報價之最低價及最高價限制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