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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事業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展時,應備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聯合行為之契約書、協議書或其他合意文件。
三、實施聯合行為之具體內容及實施方法。
四、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五、參與事業最近三年與聯合行為有關之商品或服務價格及產銷值(量)之逐季資料。
六、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七、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八、聯合行為評估報告書。
九、原許可文件影本。
十、申請延展之理由。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前項第三款應符合原申請許可之內容,如逾越許可範圍,應重新提出申請。
事業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聯合行為延展時,所提資料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得敘明理由限期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所提資料仍不齊備者,駁回其申請。
公平交易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許可時,得附加條件或負擔。
許可應附期限,其期限不得逾五年;事業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期間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其延展期限,每次不得逾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