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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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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第 24 條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資遣人員時,按其工作年資發給資遣費,工作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其未滿一年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廢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
第 23 條
本公司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資遣人員: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二、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致雇主變更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從業人員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