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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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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實施辦法
第 24 條
深層海水自願性產品驗證經撤銷或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廢止者
,相同產品應自撤銷或廢止日起四個月後始得重新申請深層海水自願性產
品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