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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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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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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EN
第 24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但書所稱非就商標圖樣實質變更,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刪除不具識別性或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二、刪除商品重量或成分標示、代理或經銷者電話、地址或其他純粹資訊性事項者。
三、刪除國際通用商標或註冊符號者。
四、不屬商標之部分改以虛線表示者。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情形,有改變原商標圖樣給予消費者識別來源之同一印象者,不適用之。
商標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3 條
商標圖樣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申請後即不得變更。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減縮,或非就商標圖樣為實質變更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