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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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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
各主管機關應研訂相關法規,以落實執行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採驗尿液之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33 條
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
前項特定人員之範圍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