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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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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EN
第 24 條
信託關係存續中受託人變更者,除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者外,申請新受託人許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履歷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主管機關駁回前項申請者,應依第十八條規定選任新受託人。
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 )
EN
第 18 條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及第七十六條規定,因利害關係人申請或檢察官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