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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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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所定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延長服務案件,學校應於屆齡(期)前檢討,並至遲於屆齡(期)一個月前,將同意其繼續服務之結果報儲金管理會備查。
前項專科以上學校教授於延長服務期間,其延長服務原因已消滅或延長服務條件已消失,學校應終止其延長服務,並即報儲金管理會依規定辦理屆齡退休。
專科以上學校教授,於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終止其延長服務且未為授課安排,或年齡超過七十歲仍從事教學工作者,由儲金管理會無息退還其溢繳之退撫儲金。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16 條
教職員年滿六十五歲,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延長服務:
一、校長聘期未屆滿者,得任職至聘期屆滿;其聘期屆滿而獲續聘者,亦同。但不得逾七十歲。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當事人同意繼續服務者。但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