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EN
第 24 條
證券業辦理前條業務,其相關款項之收付,均應以該有價證券計價之外幣為之。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
EN
第 23 條
證券業已取得國內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資格者,得不經申請逕行從事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但該業務若非屬自有資金之投資或避險需求者,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最近期財務報表影本、款項收付、流程說明及其他本行要求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