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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EN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依第十二條負責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金管會得依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點,並向保險業揭露,其揭露期間為三年:
一、簽署內容不符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二、檢附資料或格式有重大不符規定。
三、簽署內容有重大錯誤或重要事項有缺漏。
四、送審資料為不實之記載。
五、為不實或重大錯誤之聲明。
六、簽署內容違反金管會訂定審查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情節重大。
七、簽署內容不符所屬經金管會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訂定之實務處理原則、自律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情節重大。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於一定期間內簽署之內容有多處錯誤或品質明顯不良者,金管會得依其情節輕重,予以記點一至三點,並向保險業揭露,其揭露期間為三年。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最近三年內遭金管會累積記點每達三點,金管會得命其六個月不得簽署保險商品,並公告之。
保險商品簽署人員因第一項第七款之情形,經金管會指定或委託之國內專業學(協)會或其他相關單位停止或限制其會員資格,金管會得依情節輕重,命其一年以下不得簽署保險商品,並公告之。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 EN
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及合格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確實檢視其負責事項之正確性、合理性及適法性,並至少應負責下列項目:
一、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
(一)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
(二)保險商品報金管會聲明書。
(三)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四)檢視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勾選正確性。
(五)要保書。
(六)送審文件的齊備性。
(七)檢視保險商品內容是否違反相關法令。
(八)檢視保險商品內容是否損及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九)檢視保險商品內容是否違反保險業經營策略或潛在影響現在或未來清償能力。
(十)檢視資產負債配置允當性。
二、核保人員:
(一)保險商品報金管會聲明書中核保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核保類條款。
(三)要保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三、理賠人員:
(一)保險商品報金管會聲明書中理賠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理賠類條款。
(三)要保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四、精算人員:
(一)保險商品報金管會聲明書中精算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精算類條款。
(三)要保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五)計算說明書暨相關報表。
(六)資產負債配置計畫書內容。
(七)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
(八)分紅人壽保險契約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與紅利分配辦法。
(九)未達一定利率水準時因應聲明書。
(十)商品訂價合理性說明。
(十一)各項經營風險與風險承受能力之評估。
五、保全人員:
(一)保險商品報金管會聲明書中保全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保全類條款。
(三)要保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六、法務人員:
(一)保險商品報金管會聲明書中法務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法務類條款。
(三)要保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七、投資人員:
(一)保險商品報金管會聲明書中投資類條款與聲明事項。
(二)保險單條款對照表中投資類條款。
(三)要保書。
(四)保險商品部分變更聲明書。
(五)資產負債配置計畫書內容。
(六)投資標的說明書。
(七)未達一定利率水準時因應聲明書。
(八)商品資產配置計畫與商品預定利率間關聯性之檢視。
(九)各項投資風險與風險承受能力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