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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EN
海運快遞業者對於不符合海運快遞貨物條件之貨物,違反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專區辦理通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經營快遞業務之業者辦理快遞貨物通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者資格、貨物態樣、貨物識別、貨物申報、理貨或通關程序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 EN
本辦法所稱海運快遞貨物,指由海運快遞業者承攬及遞送,於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之貨物。
下列各款貨物不得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
一、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進口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
二、每件(袋)毛重逾七十公斤之貨物。
三、以非密閉式貨櫃裝運進口之貨物。
進出口海運快遞貨物均應通過X光儀器檢查。但貨物性質不適合照射X光,並經海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