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EN
第 24 條
經辦機關認為依前條規定申請沖退稅之書面或電子文件有錯誤或不齊備致無法辦理,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以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廠商限期補正。
前項補正期限為自海關通知書面送達或電子文件經電腦紀錄發出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必要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以三十日為限;逾期未補正者,海關得扣除未能補正部分,逕予核退。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
EN
第 23 條
沖退關稅及貨物稅之申請,應於成品出口後,依第十八條所定期限,檢附外銷品沖退稅申請書表、出口報單副本、進口報單副本之影本及有關證件向經辦機關提出。
前項沖退稅之申請,得透過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以電子方式為之,其申請日期為該系統記錄之收件日。
海關審核出口報單之日數,應自規定之沖退稅期限內予以扣除。但其可歸責於廠商之日數,不得扣除。
前項海關審核出口報單之日數,指自出口報單副本所載出口放行之翌日起至海關簽發出口報單副本之日止;以電子方式申請者,指出口放行之翌日起至出口報單審結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