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進儲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申請出倉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售與課稅區廠商之貨物出倉視同進口,應由倉庫業者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並按出倉形態徵稅後,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辦理提貨出倉。
二、售與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出倉准單辦理提貨出倉。
三、申請出倉出口貨物,應由倉庫業者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並憑准單核對標記及數量相符後出倉,運送至出口地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其貨物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由報運出口人另於出口報單上載明「本批貨物由○○保稅倉庫供應,除該保稅倉庫得申請除帳外,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字樣,並於出口後將出口報單副本交由倉庫業者除帳。
四、申請出倉移至免稅商店、預售中心、提貨處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貨物,應繕具「移倉申請書」,檢附裝箱單,傳輸「移倉申請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經系統回應紀錄有案憑以移運,經監視關員核對無訛加封或押運。
五、貨物以郵遞出口者,應依第十一條第三項提供足額保證金,且於貨物出倉前重整為符合郵包限制之尺寸、重量並於外箱貼妥發遞單後,將發遞單號碼填載於裝箱單及出口報單。但屬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列示之物品及菸酒者,不得辦理郵寄。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3 日 ) EN
保稅倉庫不得進儲下列物品:
一、關稅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毒品、管制藥品。
三、槍械、武器、彈藥及爆炸危險物。
四、舊車零組件、廢鐵、廢五金、有害事業廢棄物、醫藥報廢物及其他廢料。
五、管制輸入貨品。
六、未經檢疫合格之動、植物或其產品。
七、未取具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之下列物品:
(一)毒性化學物品、氯氟烴(HCFCs) 等列管化學品。
(二)放射性物品。
(三)輸往管制地區之特定戰略性高科技貨品。
(四)存儲期間可能產生公害或環境污染之貨物。
(五)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六)鑽石原石。
(七)其他經相關主管機關公告須取具同意輸入文件之物品。
八、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不適宜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
保稅倉庫存儲自國內採購之貨物適用前項之規定。
經核准設立之保稅倉庫,應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設立者,不在此限。
保稅倉庫經核准自主管理且設立營業滿三年者,保證金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未滿三年者,保證金為新臺幣六百萬元。但在管制區或經海關核准自主管理之貨櫃集散站內之保稅倉庫,保證金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自用保稅倉庫存倉保稅貨物涉及之稅費,加計售與課稅區廠商按月彙報先行出倉之貨物涉及之稅費,其金額超過前項規定之保證金額度者,保稅倉庫業者應主動提供足額保證金。
前項自用保稅倉庫專供儲存免稅商店或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之貨物者,其保證金準用第二項規定。
市區免稅商店或免稅商店設有預售中心者,其自用保稅倉庫保證金為新臺幣二千萬元。但其預售中心未存儲保稅貨物者,準用第二項規定。
前五項保證金之提供依關稅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外貨進儲保稅倉庫,應由收貨人或提貨單持有人填具外貨進儲保稅倉庫申請書,由倉庫業者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會同監視關員核對標記及數量無訛後進倉。但專供飛機用之燃料、物料、客艙用品或修護器材,得經海關核准先行卸存保稅倉庫,於進倉之翌日起三日內補辦進儲手續。
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海關認有必要時,得查驗之。
自用保稅倉庫自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區內保稅倉庫以外之事業、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購買保稅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進儲。
自用保稅倉庫自課稅區廠商購買供重整用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進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