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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印花稅法 EN
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
印花稅法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 EN
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