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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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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第 24 條
前二條人員,自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其撫卹金比照第二十條第二項退休金給與基準發給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 )
第 20 條
事業人員於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指定前各階段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退休金包括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
事業人員自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基法之日起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基準,依勞基法有關規定計算。
第 22 條
事業人員在職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另發給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
第 23 條
事業人員因公死亡,其撫卹金除第三條規定之保留年資結算給與及第十條規定之離職金外,加發八個月薪給之撫卹金及三個月薪給之喪葬費;在職未滿十年者,以十年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