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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學校應依下列期程辦理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事項:
一、年度稽核計畫:前一年度終了前。
二、前一年度稽核報告:每年二月底前。
前項第二款年度稽核報告,應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稽核項目、稽核內容及說明。
二、稽核方式。
三、稽核發現及稽核結論。
四、改善措施或具體興革建議。
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1 日 )
經費稽核委員會應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經費稽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經費稽核委員會應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作成年度稽核報告,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報管理機關備查。
前項年度稽核計畫,得納入風險評估結果、開源節流計畫執行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