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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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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EN
第 24 條
為強化國防科技能量,科技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應結合產業、學界、研究單位,規劃研發武器系統之機制,並對產業、學界、研究單位辦理調查、統計及編組準備事項,完成人才庫建立計畫。
前項調查,產業、學界、研究單位應配合辦理,並提供人才庫資料。
有關科技人才支援軍事勤務之辦法,由科技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
EN
第 42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經限期辦理,屆期不辦理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