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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定向相關機關取得資料,指領事事務局得經由電腦連結取得下列資料:
一、內政部之國籍變更、戶籍及國民身分證補、換發資料。
二、內政部役政署之兵役資料。
三、內政部移民署之入出國日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通緝及保護管束資料。
護照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主管機關為辦理護照核發、補發、換發及管理作業,得向相關機關取得國籍變更、戶籍、兵役、入出國日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通緝、保護管束及國軍人員等資料,各相關機關不得拒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