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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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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第 24 條
既有住宅申請補助評估費用,同一性能類別以補助一次為限。但補助性能類別僅為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且其初步評估結果為需進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者,得予補助。
住宅性能評估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
第 3 條
住宅性能評估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及既有住宅性能評估,並依下列性能類別,分別評估其性能等級:
一、結構安全。
二、防火安全。
三、無障礙環境。
四、空氣環境。
五、光環境。
六、音環境。
七、節能省水。
八、住宅維護。
新建與既有住宅性能類別之評估項目、評估內容、權重、等級、評估基準及評分,如附表一至附表二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