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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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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24 條
保險人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以書面限期命被保險人之配偶繳納保險費時,應向被保險人婚姻關係存續中之配偶為之。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
EN
第 15 條
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之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其申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