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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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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4 條
本條例第四十五條所稱專任禮儀師,指領有禮儀師證書,於特定殯葬禮儀服務業服務,無兼任其他殯葬服務業職務之情形。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5 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具一定規模者,應置專任禮儀師,始得申請許可及營業。
禮儀師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證書之申請或換(補)發、執業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於前項辦法施行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