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 24 條
法院應依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所定方式製作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
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前,應給予檢察官、辯護人閱覽前項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之機會。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
第 23 條
法院應於預定選任期日之三十日前,依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
法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時,除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外,應一併寄送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以下簡稱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
法院應將前項所定文書寄送至候選國民法官戶籍地,惟於法院知悉候選國民法官居住於其他處所之情形,應併寄送至候選國民法官之居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