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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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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EN
第 24 條
戒治之費用,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費用,戒治所得自受戒治人之保管金或勞作金中扣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30 條
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費用,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填發繳費通知單向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或上開受處分少年之扶養義務人收取並解繳國庫。但自首或貧困無力負擔者,得免予繳納。
前項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由勒戒處所及戒治處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