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非訟事件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非訟事件法
第 24 條
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前項情形,法院於裁定前,得命關係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1.
裁判字號:
63 年台抗字第 3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 。因解散公司之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既未受該裁定之送達,其與聲請解 散公司之聲請人及公司之利害復常相違反,是其抗告期間,應自因解散公 司裁定而主張權利受侵害者知悉裁定時起算,用符法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