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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費用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民事訴訟費用法
第 24 條
抄錄費,每百字徵收一元;未滿百字者,按百字計算。但裁判書及其他依
職權抄送之文件,不得收抄錄費。
強制執行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9 日 )
EN
第 28 條
強制執行之費用,以必要部分為限,由債務人負擔,並應與強制執行之債權同時收取。
前項費用,執行法院得命債權人代為預納。
破產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第 95 條
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
一、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
二、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
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
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