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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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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訴願法
EN
第 24 條
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1.
裁判字號:
廢
76 年判字第 58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6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訴願法中雖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但在訴願程序中訴願人死亡者,仍 宜通知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繼受訴願之人,續行訴願程 序,不得對已無權利能力之原提起訴願人為訴願決定。